面对美国“对等关税”政策,我国出口企业所处贸易环境愈发复杂,电机厂商作为其中一员,需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、保障自身利益。
5%向卖方支付滞纳金
面对美国“对等关税”政策,我国出口企业所处贸易环境愈发复杂,电机厂商作为其中一员,需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、保障自身利益。以下为电机厂商应对美国关税的十大实用建议:一、明确关税承担主体在国际贸易合同里,清晰界定关税承担方是关键。为避免因关税调整引发费用争议,可拟定类似条款:因美国“对等关税”政策产生的新增关税,由买方负责。若电机产品技术门槛高、在海外市场无可替代,企业可考虑采用到门价(DDP,DeliveredDutyPaid)报价模式,并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到门价的调整规则。到门价意味着买方承担从工厂到其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,涵盖国际运费、保险、报关清关以及关税等,最终以货物可直接使用的状态交付。若以往采用FOB(船上交货价)或EXW(工厂交货价)报价,虽通常情况下FOB模式中关税多由美国买方承担,EXW模式里关税更是明确由美国买方负责,但为防止日后分歧,仍建议在合同中进一步确切约定关税承担方。考虑到此次美国关税大幅提升成本,美国买方可能要求重新商议价格。若双方协商共同分担关税,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分担比例及支付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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